(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
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2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
(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本省的,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外省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一并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和
《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
(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
(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
四十一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