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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满三年;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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