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
八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七条。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
九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八条。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满三年;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发布)第
四条、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