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司〔2012〕1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包括五项行政许可业务)
01-1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01-2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01-3 申请律师执业证
01-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01-5 香港、澳门律师申请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01号 许可事项: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包括五项行政许可业务)
01-1号 许可业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含个人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第
六条、第
七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第
五条、第
六条。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