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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司〔2012〕1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包括五项行政许可业务)

  01-1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01-2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01-3  申请律师执业证

  01-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01-5  香港、澳门律师申请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01号 许可事项: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包括五项行政许可业务)

  01-1号 许可业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含个人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275号)第五条、第六条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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