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资金管理
1.作业补贴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农机局,各县(市、区)农机局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作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每亩40元,其中:自治区30元,市、县(市、区)配套1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但必须保证作业面积。具体发放程序、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农机局备案。
2.各县(市、区)财政配套经费主要用于秧盘补贴和工作经费。
3.自治区安排育插秧技术培训经费和项目实施工作经费落实到市农机推广站,由自治区农机推广站和市农机局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分配、调节使用,接受自治区农机局监督管理。
六、项目组织管理
“广西(贵港)十万亩水稻育插秧机械化示范区” 项目由自治区农机局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责任单位是贵港市农机局、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组织实施单位是市农机推广站、项目所在地的桂平市农机局、平南县农机局、港北区农机局以及项目实施范围的乡镇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示范区建设水平。一是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水稻生产机械化的好处和优势,提高社会对水稻生产机械化认知度,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做好农民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村屯开展细致的宣传、培训、发动工作,让广大农户了解水稻育插秧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和增产增收原理,促进广大农户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三是搞好技术服务,及时组织农机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协调机具作业,做好机具维修与零配件供应等服务。
(二)加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项目投入达到预期目标。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通报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推进、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实行项目检查、评比、总结、验收、通报、奖罚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项目建设,扩大示范区建设效果。一是扶持和发展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依托,组织开展水稻育插秧机械化订单作业服务。二是发动、引导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参与示范区建设,组织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在示范区内建立示范点,开展试验、示范活动,召开农机化现场演示、展示会等,扩大示范区建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