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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管理情况。
  (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机构职责、人员配备等情况。
  (三)值守应急情况,包括值班情况,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应对情况,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等。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应急专家库建设、应急演练等情况。
  (五)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包括突发事件隐患源、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目标的排查情况,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建设等情况。
  (六)宣教工作情况,包括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七)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认真对照《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评分办法》(附后)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市应急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市委目督办,由市委目督办按比例折算为考核分,列入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当年的目标考核成绩。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解释和修订。
  (二)各县(市)区、市属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考核。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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