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的通知
(深财预规〔2012〕2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各单位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和廉洁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程序多、时间长,单位采购时随意性较大,政府采购支出进度较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要求,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主体意识,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一)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在市财政委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采购计划。逾期未申报的,市财政委将在金财工程系统中冻结预算单位尚未申报采购计划的预算指标,预算单位如需使用,须书面向市财政委说明原因,经审核确认属如下原因造成采购计划延迟申报的:
1.属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处理临时性、突发性任务的统筹类政府采购资金,确需安排使用的;
2.因其他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具备申报采购条件的,方可予以解冻(但所有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最迟均不得超过每年9月30日,所有年中追加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最迟均不得超过市财政委明确的年终结账日),其余未按时申报采购计划的采购指标将由市财政委予以收回。
(二)及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单位应尽快申报提出具体明确的采购需求,启动集中采购程序。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下达3个月后,预算单位仍未申报具体采购需求的,采购计划将退回市财政委。预算单位如需使用,须书面向市财政委说明原因,经审核确认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时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的,方可重新下达采购计划,其余未按时启动集中采购程序的采购指标将由市财政委予以收回。
(三)按时对相关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各预算单位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其确认的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确认完毕。对未按期完成相关确认工作,导致采购工作拖延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无故不予确认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情况反馈市财政委采购办,同时抄送市监察部门,纳入政府采购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