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贵港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提高入园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节约土地资源,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申请入园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符合贵港市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布局规划。
(二)入园项目业主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法人企业,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项目能耗水平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下。
第二条 所有入园项目必须按照市政府审批的园区总体规划、功能分区、产业布局等办理入园手续,园区管委会按以下流程办理项目入园审批手续。
(一)项目评估审查。项目业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入园项目的规划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和税收效应等指标进行初步评估。符合国家现行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并满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和税收效应要求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从专家库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查,专家组提出审查意见后,项目业主凭专家组审查意见到园区办理有关手续。
(二)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对项目预审一致认可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
第三条 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必须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用地控制指标》;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和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均不得超过7%(经依法批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企业或园区其他企业职工住房的除外);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未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按控制指标核减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