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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的通知

  (11)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2)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探索研究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并网工程。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网和新农合网,探索“三网”并网互联和“医疗信息网”与“医保信息网”并网互联等技术方案,并适时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医药卫生“一网通”建设。(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
  (1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整合利用医疗保险资源。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保障管理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5)继续做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医改有关政策,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拓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争取更多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统筹范围。(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6)昆明市所辖范围内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自2010年2月25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云南省补充药品,不得用其它药品替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和云南省补充药品。云南省补充药品以省审定发布的目录为准,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牵头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
  (1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遴选配送企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参与投标生产和配送基本药物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牵头部门: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相关规定,调整使用云南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2010年我市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作为首选,并按规定比例使用。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销售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调整新农合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目录。(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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