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本辖区和本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注册时间、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于2012 年3月16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调查摸底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及各类交易场所的公司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说明材料和情况形成调查摸底工作报告,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负责于2012 年3月16日前将全市各类交易场所工商登记情况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照检查阶段(2012 年3月16日-4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本辖区和本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逐一进行严格对照检查,并按照国发〔2011〕38 号文件要求提出处置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于5月1日前将对照检查阶段工作报告及处置意见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处置阶段(2012 年5月1日-5月30日)。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的处置意见,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无证照从事交易经营活动的地下交易场所,由公安、工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由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限期取消或结束其交易活动;对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限期清理规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涉及信访和维稳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对拟保留的各类交易场所,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需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业务部门于6月1日前将清理处置阶段工作报告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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