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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环节时,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后,应当将登记备案信息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和税务管理部门。发现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处罚。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和暂住户口管理,及时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人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屋管理部门。

  地税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在税务登记、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工作中,要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未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房屋管理部门,同时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七、加快建立和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切实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要在已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存量房出售合同网上签约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和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时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和地税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清理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严肃查处中介欺诈行为。要建立以房屋中介机构为主的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制度。各房屋中介机构对达成的房屋租赁,要统一使用房屋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上报登记备案部门。对达成租赁成交隐瞒不报的,由各级房屋管理、公安、工商和地税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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