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201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桂政发〔2010〕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6号)、自治区综治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综办通〔2010〕32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贵政办〔2011〕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房屋租赁管理是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规范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是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有效方式。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财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国家稳控房价的要求下,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更具紧迫性和重要性。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共同维护好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二、全面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应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市中心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其他各县(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各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窗口建设,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