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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扶持方向,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对结核病/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被监管人员,相关部门争取其享受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使用的监管,防止抗结核药品的滥用,预防耐多药结核病的发生。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要加强县、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疑似或确诊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到2015年底前,全市要完成将结核病诊疗机构从疾控中心向定点医院转换的工作,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的职能划分;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对于人口密度大、患者基数较多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县级医疗机构或者服务能力较强的中心卫生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归口治疗和登记管理。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我市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在当地结核病诊疗定点医院尚未确定之前,暂时承担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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