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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2012修正)


  (四)依法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则,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或租赁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用地前置审批手续,制定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实施工作方案,并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依照土地交易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核准手续,并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依照委托交易合同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交易合同。

  委托交易合同应当包括委托事项、交易方式、交易底价、时限、委托交易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交易实施工作方案或委托交易合同,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

  第十九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海南日报》、《海口晚报》上发布土地交易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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