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的意见
(宁国土资〔2010〕180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竞买条件限制
1、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在土地出让条件设置中,原则上不得设定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限制性条款。
2、对于生产工艺需要以及规划、环保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从竞买人资质、产业类型及后期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的竞买条件,但不得有针对性、唯一性。
3、凡有以下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所有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将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为:
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行为正在发生的,所欠款项未交清前,受让方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活动。
②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被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的,自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且今后也不得参与该地块的再次竞买。
二、关于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确定及土地成交价款交付
1、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加价幅度按出让起始价的1-3%确定,分别取整。房地产开发用地加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50-2000万元之间。
2、地块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缴纳首期成交价款,首期成交价款不得低于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50%,其中成交价款总额的20%作为出让合同定金。首期成交价款缴纳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江南八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后,市场办负责将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稿于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土地所在区分局。
3、工业用地土地成交后原则上在3个月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房地产开发用地成交价款总额3亿元以下的(含3亿元),缴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成交价款总额3亿元以上的缴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