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手续的意见
(宁国土资〔2010〕203号)
各分(县)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加快已批未供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已建成的道路、绿化等不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政设施项目:
1、如建设主体仍存在的(如开发区、建设局),按正常程序补办土地划拨手续,没有规划红线的,可以经项目主体认可后按现状范围进行测绘,在报经政府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如建设主体不存在或无法落实建设主体的,视同当地政府为建设主体,可直接录入部备案系统,不再办理供地报批手续,登记主体为“××区(县)人民政府”。
二、对供电、供气、泵站等需要发划拨决定书的基础设施项目:
1、如建设主体仍存在的,可先以规划红线报批,待政府批准后再根据实际勘测结果完善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
2、如建设主体不存在或虽存在但不来办理用地手续的,可以根据红线报批,不再测绘,在政府批准后填制《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存档备查,不发给建设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