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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处理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处理意见
(宁国土资〔2010〕227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保障重点项目占用临时用地需要,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临时用地要本着“节约用地,尽量不占耕地”的原则,确因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需临时使用农用地(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是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新三区及两县直接由分(县)局审批,江南八区范围内由分局初审,报市局审批。

  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且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勘测定界成果中应注明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用地单位除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向分(县)局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针对临时用地的不同情况,分类制定耕地复垦保证金的缴付标准,具体为:临时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临时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的,复垦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之和;省以上重点工程有统一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分(县)局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分(县)局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各分(县)局要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耕地),并定期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录使用情况。对擅自改变用途、扩大用地批准范围、超期使用的、新建永久建筑物或设施的,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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