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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2年5月31日前,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登记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

  二、集中考核时间

  2012年4月1日--4月30日

  三、组织实施

  市律协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2011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1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自评阶段

  时间: 4月 1日 - 4 月20 日

  律师通过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mc.lawyers.org.cn,系统于4月1日正式开通)登录考核系统,填写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时提交本人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律师应认真核对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或者变更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兼职律师,还应提交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该兼职律师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2011年度中,曾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通过考核系统同时提交曾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在考核期间变更执业机构的,以律师实际参加考核登记的执业机构为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的执业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测评阶段

  时间: 4月 1日 - 4 月20 日

  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1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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