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解决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超采问题,经包头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地下水水费征收范围
凡直接从包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五当沟以西,哈德门沟以东,黄河以北,大青山以南区域)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地下水水费: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且年取用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地下水用户,不在地下水水费征收范围。
二、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中建成区范围内各类工业、经营服务业、建筑基建、特殊行业、城市绿化取用地下水水费按我市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上调100%的征收标准执行,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制酒、饮品、制药、食品取用地下水水费按我市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执行,其他用水地下水水费按照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二)城市规划区中建成区以外区域各类工业、经营服务业、建筑基建、特殊行业、城市绿化取用地下水和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制酒、饮品、制药、食品取用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按我市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执行,其它用水地下水水费按照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基建施工降(排)水地下水水费按照自治区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四)污水处理费按照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三、相关规定
(一)本通告中建成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实际开发建设集中连片的、基本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基本具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