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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郑州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郑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郑州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郑政办〔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郑州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郑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郑州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郑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所称政务公开义务人,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便民利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根据政务活动的内容和涉及的不同对象,政务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本单位公开。
  第九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所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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