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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星级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并在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

  非吸烟住宿楼层和客房、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的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旅馆应当在该区域张贴或者摆放禁烟标识。

  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可以参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四星级以上的星级旅馆需要配备专门用于免费接送本旅馆住宿旅客往来机场、车站、码头的业务用车的,应当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明确专用车辆的数量、载客人数、车身颜色、车辆标识、接送线路等;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旅馆业务用车不得从事其他营运活动。

  第二十七条 旅馆提供的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

  (二)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

  (三)淫秽、迷信、赌博、涉毒内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鼓励旅馆采取措施节能减排,并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向旅馆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第二十九条 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物价、食品监督等部门可以对旅馆的服务质量、客房及餐饮价格、旅馆安全、食品安全等情况实施联合检查,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旅馆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和处罚,不得强迫其提供无偿服务,不得强行安置就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物价、食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与旅馆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并及时在本经济特区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馆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馆的诚信记录、投诉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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