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2]05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为本市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初审机关,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13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可查询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sdpc.gov.cn -“政策发布”-“通知”)。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设在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的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窗口进行受理。
三、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第13号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发现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内容不清的,可要求申请机构进行补充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