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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2012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证。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协助代表了解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代表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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