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12]31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有关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
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要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及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相关知识,全面掌握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及指南等,努力提升专业水平,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推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切实为所属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二、落实财政部《通知》要求,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实施企业应尽快成立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请于4月10日前将负责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负责人、联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并且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于6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XBRL格式财务报告。
三、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工作是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对于提升企业会计信息化水平、深化
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努力做好通用分类标准的扩大实施。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