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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区街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缴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证明,通过其户籍所在乡镇、区街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平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继承手续。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并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城居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暂实行县区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市社保局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和城居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区新农保和城居保各基层经办业务工作平台要建立统一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社保局要运用省系统“吉林省社会保险城乡服务平台”专网开展业务经办。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社保局、各乡镇、区街组建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平台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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