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连续缴费满15年(不含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补助。
第十六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城乡居民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区街组建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经办工作平台审核,报社保局复核后,经人社局批准,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十七条 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从2011年7月1日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不按年缴费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补缴欠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享受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县区政府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第十九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发放前,由经办工作平台对领取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在其所属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