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本人选定缴费档次的3倍内,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新农保和城居保,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资金最高上限不能超过本人选定缴费档次的3倍。
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按省相关政策标准,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农保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城居保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 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政府按6:2:2的比例分担;省、县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全部养老保费。对残疾3-4级和农村五保户参保人代缴50%,代缴资金由县区政府承担。享受代缴人员同时允许选择更高档次。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基础上,根据其任职年限适当增加缴费档次和补贴。具体经办标准由各县区依据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27号),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九条 社保局为每个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
第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代缴资金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凡已参加我市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