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辽源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批复吉林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市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具有农业户籍的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具有非农业户籍的可自愿参加城居保。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经办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人社局,负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