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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与父母不在一起生活的子女,应按子女收入的20%计算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相当于我县低保标准时,可视为该子女无力赡养;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时,给付每个老人的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是:其高出部分除以应赡养人数。
  第十七条 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组成的家庭,按实际收入计算。农业人口收入难以确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户口所在乡镇上年度农业人口年人均纯收入按月计算家庭收入;从事其他行业的按同行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家庭月收入。农业人口不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主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县民政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五)下岗、失业、无业人员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人社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六)残疾人提供残疾证,病人提供近期医院诊断证明;
  (七)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八)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九)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应提供子女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子女家庭人口情况及月收入情况证明;
  (十)有固定电话或手机的,应出具申请低保待遇前3个月的电话费缴费凭证;
  (十一)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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