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在劳教和服刑期间的;
(十六)有赌博、吸毒行为未改正的;
(十七)离开本县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户口所在地无法核定收入的;
(十八)非政府征用土地农转非,在当地落户不满3年或落户后农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
(十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经就业服务机构2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二十)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或成员被终止低保未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二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九条 出现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不予享受或取消我县城市低保待遇;出现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项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予享受或取消我县城市低保待遇。
第三章 分类施保
第十条 我县城市低保根据不同情况分三种类型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
二类保障对象:1、家庭主要劳动力均患重大疾病或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在上学的;2、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有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七十周岁以上,长期与子女分开生活,子女均系低保对象的;3、家庭成员中因患特殊慢性疾病需常年用药治疗,年医药费开支在3000元以上,家庭其他成员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家庭成员均无固定收入来源,以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且有子女上大学(就读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的。
三类保障对象:1、因父母离异或死亡的单亲家庭,法定抚(扶)养义务人均为低保对象或无抚(扶)养能力的;405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人员中,缺乏劳动技能,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且身体状况较差,负担较重的;家庭成员中因患病或残疾影响就业的。2、家庭成员中双职工下岗失业,且有一人常年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未享受任何内退、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等待遇的。3、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生活存在暂时困难或家庭困难程度相对较小的。
本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归入不同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