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生;
(七)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一)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有收入而拒不提供收入证明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拥有(包括赠予)非生活必需的小汽车及其他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电脑、空调、高档健身器材、贵重饰品等高档消费品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除外);
(四)家庭固定电话或移动通讯工具,其月话费总额超过我县低保标准的;
(五)家庭饲养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高档休闲、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大办婚嫁或三朝等喜宴、豪华装修房屋、购置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七)申请低保前3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购买商品房、私建住房的,或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超过当地居民平均住房面积的;
(八)拥有门面或固定摊位经商、兴办个体企业,或有房屋、门面出租,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
(九)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出国打工,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
(十)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十一)义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和故意转移个人资产的;
(十二)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贵族学校就读的;
(十三)领取养老保险金和退休金的;
(十四)男性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女性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无重病、重残、就学及非人为不可抗拒的灾害等特殊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