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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的实施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及低保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县统计、物价、人社、审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保的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市低保的实施工作。
  居民委员会受城市低保管理机关委托,承担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由单位工会负责低保的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编制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除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资金原则上实行分级负担。中央、省、市下达给县财政的资金,与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分类施保原则;
  (五)动态管理原则;
  (六)诚信原则;
  (七)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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