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测点的综合测评:在即时测评基础上,监测点每月对当月即时测评结果进行小结、汇总,通过填报《综合测评表》进行测评。每报一次《综合测评表》,视为一次测评。
(三)明察暗访监督测评:各级效能办(作风整治办)组织有关人员或监测小组、监督员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电话或现场咨询办事、查看等方式,对测评对象进行明察或暗访,并根据明察暗访情况,对测评对象进行测评。每进行一次明察暗访,视为一次测评。
(四)网络问卷测评:根据上、下半年测评对象开展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活动和履行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小结,组织由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各界代表进行网上问卷调查,填写《网络问卷测评表》。每填报一张《网络问卷测评表》,视为一次测评。
上述四种方法进行的测评,结果分为五档:为优的,记90分;为良的,记75分;为一般的,记60分;为较差的,记45分;为差的,记30分。
六、统计汇总及计分
测评活动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综合满意度占80%,整改情况占20%。
综合满意度=监测点即时测评满意率×40%+监测点综合测评满意率×20%+明察暗访测评满意率×20%+网络问卷测评满意率×20%
测评满意率=(测评为优的次数×90+测评为良的次数×75+测评为一般的次数×60+测评为较差的次数×45+测评为差的次数×30)/(测评总次数×90)
测评总次数是指每种测评方式测评次数总和。
整改情况是指测评对象对各级效能办(作风整治办)通过受理效能投诉、发展环境监测、明察暗访、专项效能监察、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电子视频监察等手段发现的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以及建章立制的情况。整改情况基准分为20分,采取倒扣分方法进行,扣完为止。对测评中发现的问题,能按要求整改的,不予扣分;未整改到位的,每起扣5分;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扣20分。
测评得分=综合满意度×80+整改情况得分。
七、结果运用
根据测评对象测评得分情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原则,分别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公共服务类,排出名次。
(一)对排名在行政执法类前10名、综合管理类前10名、公共服务类前7名的省级测评对象,由省效能办(省作风整治办)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授予“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活动先进单位”称号;对排名在行政执法类后3名、综合管理类后3名、公共服务类后2名,且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测评对象,责成其书面说明情况,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得分在70分以下的测评对象,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测评对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测评结果将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作为对测评对象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对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对所在部门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测评活动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阶段、有重点地抓好落实。各参评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督促测评对象强化大局意识,端正态度,严格按要求参加测评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测评。各级效能办(作风整治办)要做好对测评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督测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测评对象切实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狠抓整改,注重实效。要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贯穿测评活动全过程,始终围绕“群众满意”这个目标,抓住“解决问题”这一关键,狠抓整改落实。对监督测评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按照“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按照“评价-整改-反馈-再评价-再整改-再反馈”的测评工作机制,认真整改,深刻剖析原因,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发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梳理,及时吸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