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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和土地市场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供地”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领导体制,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充分发挥包头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土地储备工作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核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审定拟储备地块征收、收购方案;协调筹措储备资金;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涉及的规划、报批、融资、征拆等有关事宜。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土地储备工作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组织筹备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督查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负责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等。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由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强化土地储备管控,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四区、稀土高新区重点区域及重点区域外市人民政府指定收储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国土、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及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重点区域改造计划、住房建设计划等,编制包头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需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除市土地储备中心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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