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物业服务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建立市、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投拆受理制度和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组织体系,着力解决物业服务纠纷逐年增多的问题。充分发挥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物业服务纠纷的及时解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订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办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加快研究省级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推进保障性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使用上,从2012年起,每年通过集中配置资金,用于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品牌企业的发展,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奖励在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社区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单位等。市县财政也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适当扩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扶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
(二)完善有关收费政策。
1.完善物业服务定价机制。加快制订和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推广“菜单式服务、等级化收费”的物业服务费分级定价机制,积极推进酬金制收费方式。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排屋等非普通住宅小区和办公、商务楼宇等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标准超出当地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自主收费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模式。普通住宅小区认定标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发布。
2.规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要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同价。规范物业消防、安全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收费标准应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三)落实税收金融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