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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3、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先换发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符合规定后申报年检,或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
  (1)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登
  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市统计局
  1、此次联合年检不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材料,不需现场复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七)外汇管理局
  1、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
  2、企业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原件);
  3、外汇登记IC卡(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外资企业还需提供纸质外汇登记证);
  4、企业在2011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2011年度未验资可不提交);
  5、联合年检报告书(盖章、签字,电子数据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或商务部联合年检网站链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年检资料报送方式:
  外汇年检资料原则上由企业授权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电子数据即可,不需到外汇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向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企业,需持纸质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年检审核,纸质材料与上报的电子信息应确保一致。
  注:直接登陆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或由商务部联合年检网站链接至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联合年检网无需重复提交。
  七、咨询、投诉电话
  全市联合年检设立咨询和投诉电话,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咨询、求助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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