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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供热入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工作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供热计量建设及节能改造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工程,不予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并网供热。
  供热主管部门要对新建建筑工程的供热方案(包括供热方式、计量装置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前置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供热计量装置的管理,研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供热计量设备器材的准入、备案制度,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供热计量装置。供热单位要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合同中要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包头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并出台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从2011-2012采暖期开始,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对于不按照供热计量价格收费的供热单位和不按供热计量缴纳热费的用户,将根据《包头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把工程质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供热单位要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安装和维护,经计量检定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要对相关管理部门和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供热计量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促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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