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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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