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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6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鲁人社发[2012]15号文件确定的我市调整系数,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的绝对额标准分别为160元和128元。
  二、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12年1月至4月份死亡的,仍按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我市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原享受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企业职工,凡已按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精神办理了离休或“建国前老工人”退休手续,并享受了相应离、退休待遇的,以及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获取了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列入鲁人社发[2012]15号文件规定的特殊调整人员的范围。
  四、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办理,通过向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相关企业发送《2012年济南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见附件2),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并于4月底前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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