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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和五保供养享受对象;
  (六)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真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方案,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二)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村级组织反映。
  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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