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
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