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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通知(2012)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6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2012年1月至4月份死亡的,仍按有关规定增加退休待遇。
  二、调整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办理,通过向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相关企业发送《2012年济南市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核定表》(见附件2),确定待遇调整标准,并于4月底前将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的退休待遇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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