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市政府决定,面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征集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开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凡在核定编制外增加或补充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非盈利性公共服务管理、公益性服务岗位及机关后勤服务岗位(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慈善事业服务等),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申报。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岗位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汇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岗位申请报告。由市直部门开发、工作岗位在县(市、区)的,申报前应征得县(市、区)政府同意。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岗位设置、数量、分布、工作内容、招聘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岗位及数量。
三、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由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政策。对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政府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参照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标准参照太原市企业职工最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五、工作要求。市直各部门、各群团组织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组织所属单位结合工作需要申报开发岗位,积极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工作。
六、申报时间: 4月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