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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贸投资〔2012〕8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县(市、区)经贸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闽政办[2009]20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第六条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省经贸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经贸委负责;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参与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节能评审。

  第十条 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评估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报告书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可单独行文或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表内容一同印发。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节能评估报告书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按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3.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4.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附件1: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及化学反应热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是否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并与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对比分析。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工艺、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用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筑面积(m2)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的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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