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城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其它水体无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作单位: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2.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组织、有检查落实、有评价总结;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物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各区政府
4.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5.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