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他发起人(或股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省属企业在省内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所在的设区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
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当地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三农”和中小微企业需求较大的县(市、区),允许在已有1家的基础上,再增设1至2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二条 开展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福州市探索设立一家外商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
(三)其他经省经贸委批准的业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市、区)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承诺书;
(三)公司设立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七)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经营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八)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