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局、
市广电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内蒙古党委、
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和包头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包党发〔2009〕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字〔2010〕93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包府发〔2009〕110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残疾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为中心任务,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发展残疾人文化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我市残疾人文化事业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残疾人文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优先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各项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对残疾人文化事业予以优先发展。
(三)坚持分类、分步推进。根据地区差异和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顺应需求,突出重点,强化特色,以点带面,分步推进,促进区域、城乡残疾人文化事业均衡发展。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加强各级政府对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体现政府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加强社会参与建设,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残疾人文化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