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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二、防灾减灾措施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的严峻形势。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强、突发性强、破坏性强的特点,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各相关旗县区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进一步加大防灾投入力度,消除人为诱发因素,加强地质灾害预防知识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的气象、水文预报。各有关地区要强化监测、预防、预警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具体的防灾预案,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隐患点分布图,并认真组织实施。有效加强对重点防范区和重点地段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及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监控和预防,特别是要组织相关部门、资质单位和有关专家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段开展勘查、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和动态。
  (三)继续配合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教育、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决不放过一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点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要高度重视新建校舍的选址工作,新建校舍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四)切实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精神,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逐一进行排查,特别要注意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高陡边坡、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和隐患的排查,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五)加强地质灾害的评估及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对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采矿权人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包头电视台、包头电台要密切配合,加强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认真做好全市汛期(5月1日-9月30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发布工作。
  (七)加强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制度。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汛期巡查制度和汛期值班制度,要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落实群防群测预警体系和防治措施,要预先选好避让的安全地点、撤离路线以及保护供水设施安全等措施,将灾害监测任务层层落实,确保责任到人。
  (八)严格执行灾情速报制度。一旦发生地质灾害事件,担任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遇有特别重大或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应在4小时内速报旗县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可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继续扩大。灾害处置完毕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写详细、完整的处置报告,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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