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依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法建立能够独立履行《
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形成高效务实、依法行政、规范有序的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该指导意见:
一、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
安全生产法》要求,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已经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同时,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特点,县级以上的工业园区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也要健全组织、落实责任,结合各地实际,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在企业管理机构加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牌子,并配备1至2名专兼职监管人员。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同时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履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职能。此外,村委会和社区应建立安全协管员队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
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年度拨款,专款专用。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及时配备必要的车辆、计算机、检查仪器等监察装备,便于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积极筹措经费的同时,突出重点工作,一方面抓好安全信息工程体系建设,建立和疏通各种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沟通安全信息,形成上下贯通、反应快捷、客观真实的安全信息网络,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和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抓好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