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选民在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选民。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所有票箱,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统一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唱票、计票公开进行,接受全体选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
  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九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选票应当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第三十条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