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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可以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选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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